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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711號
原 告 張泰銓
被 告 鄒擺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1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112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14時至新北市○○路0段000號1樓三重區澄心牙醫診所看診,由該診所醫師即原告為其診療。
僅因不滿原告之診療方法,竟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9年12月29日,在不詳地點,接續以其及配偶何昭明之行動電話,在不特定人均可瀏覽之該診所之GOOGLE Map網頁下方評論區,(一)以「邹小姐」之帳號,發表「大家來看看這位張醫生的醜陋嘴臉,完全沒有醫德,態度惡劣」、「完全不會看病,到最後都講不出牙齦腫痛的問題,ㄧ顆消炎藥都未有,這種只會拍片不會講問題的醫生。
我問前台討要說法,反被張醫生辱罵。
因被辱罵我氣不過拒付拍片費用?最後請了警察叔叔來張醫師本人又不敢面對。
這位張醫生超級無敵惡心」等不實言論;
(二)同時另以「He先生」之帳號,續發表「黑心診所,這是一家沒有醫德的診所!」「這家診所張姓男子不會看病,開藥。
一個簡單的牙齦腫痛,拍二個片,還說不出甚麼原因促使牙齦腫痛」、「ㄧ顆消炎藥沒開,我老婆氣不過理論,反被張姓男子凶罵。
最後警察出面才解決。
黑心診所」等不實言論,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公然侮辱原告,致原告精神上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249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249號刑事簡易判決附卷佐稽,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終結前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構成不法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之事實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慰撫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意旨參照,但本則判例,依據108年1月4日修正,108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第2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爰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任診所醫師,月薪約10多萬元,110年度所得總額約733,045元,名下有坐落新北市土城區土地、房屋各1筆、事業投資數十筆,110年度財產總額約9,192,520元,仍在繳房貸中,要奉養父母;
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國中畢業,110年度在台灣無所得、無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此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兩造之110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居留申請書等附卷可稽,再參以被告實際加害情形致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200,000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80,000元,始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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