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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762號
原 告 呂宗璘
被 告 高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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