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2,重醫簡,1,2023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醫簡字第1號
原 告 汪秀美
被 告 曾佳慧即新莊翰林眼科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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