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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調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連韻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 及地下0樓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台新銀行有欠款約100萬元,因無力償還,希望能降低每個月還款金額等語,爰聲請調解。
查本件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記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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