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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嘉宏
蔡亞庭
被 告 李韶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3,597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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