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1765,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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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76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蕭智中 
被      告  黃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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