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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154號
原 告 曾筱筑
原告與被告臺灣銀行(004)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持有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訴訟費用1,000元及完整之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1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另原告起訴狀僅提供匯入款項之臺灣銀行基隆分行帳戶帳號,本院依原告請求函查臺灣銀行該帳戶基本資料,然原告未依通知繳交查詢費用,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住所、居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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