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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12號
原 告 秦崧祐
被 告 廖健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8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之侵權事實,業經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41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堪信屬實。
本院審酌兩造111年度財產所得申報資料;
被告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方式、情節;
被告於刑案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已受刑事處罰罰金新臺幣(下同)6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原告未到場辯論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4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請求者,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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