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325,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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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2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立果
被 告 廖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72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下述之判斷外,其餘理由省略。

二、本院之判斷:㈠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㈡從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9,7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10日起○○○○○○○送達證書)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實屬有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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