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703號
原 告 謝殷倩
訴訟代理人 廖儀婷律師
被 告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