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救,30,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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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李家妍
代 理 人 張寧洲律師
相 對 人 林昱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乙情,已提出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釋明,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核閱無誤,足認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本件所須繳付之裁判費用,尚非無憑,且聲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重簡字第1393號受理,依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提證物形式上觀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

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其聲請。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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