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簡,1009,202407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009號
上 訴 人 李昌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冠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雖表明原判決均廢棄之聲明,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
然原判決為上訴人一部勝訴判決,僅部分不利於上訴人,如上訴人聲明係將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6,710元,應徵收裁判費1萬0,245元。
如非上開之聲明,上訴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依訴訟標的金額計算裁判費並繳納之。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