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簡,1378,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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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378號
原 告 趙幼美
原告與被告林濯俊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價值,然原告既主張系爭房屋每月租金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則如以土地法第97條之規定計算房屋租金乘以120倍,即為84萬元(計算式:7,000元×120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9,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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