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簡,1523,2024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523號
原 告 陳淑惠
訴訟代理人 朱志平
原告與被告黃妤晴(原名黃子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