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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72號
原 告 劉佳綺
原告與被告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王世國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萬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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