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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蔡騰陞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7,4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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