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司小調,2419,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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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小調字第2419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謝瀚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謝瀚慶之住所地設於桃園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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