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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司簡調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紅銘人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思韻
聲請人與相對人薛理治間返還押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彥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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