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1128,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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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12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複代理人    張天發 
被      告  陳宇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100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月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折舊額計算式】系爭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係民國104年9月(推定為15日)出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至本件111年11月3日事故受損時已使用逾5年,零件固已有折舊,惟根據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載,本件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0,100元(含工資3,250元、塗裝6,850元),其中並無零件費用之支付,自無零件折舊之必要,故原告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金額為1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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