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1320,202407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32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依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萬3823元及約定遲延利息、違約金,經加計核算至起訴前1日之約定遲延利息、違約金共6萬5215元,應徵收裁判費用10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本院前已通知原告繳納,迄今仍未補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又原告如已無繼續訴訟之意思,惠請盡速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狀,以利本件早日終結,節省有限司法資源。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