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54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0、00樓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王誌鋒
被 告 何賢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肆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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