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1550,2024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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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550號
原 告 陳昀璇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及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起訴對象之住所或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件起訴對象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申設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而本院先前已職權函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該帳戶申設人之姓名年籍資料,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於113年6月3日函覆本院原告經多次聯絡未繳納查詢費,故無法提供相關資料,致本院無法調查原告所列本件起訴對象,原告迄今亦未遵期補正或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納查詢費,依首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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