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6號
原 告 陳泰豪
原告與被告呂淑如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