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1657,202407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1657號
原 告 林元萃
原告與被告吳氏翠艷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