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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171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官俊利
被 告 李美金
訴訟代理人 曾皇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雅慧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其中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債權本金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雅慧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附 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息
3萬2730元
自民國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6.34%
4萬2621元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5%
8281元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2.51%
1617元
自112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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