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2006,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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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06號
原      告  陳清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得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其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萬6100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萬6100元,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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