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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2012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
訴訟代理人 陳啟聰
施柏丞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賢維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36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系爭二筆土地107年至112年之地價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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