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343,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343號
原 告 杜易員
被 告 陳宗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3月1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所為傷害之事實,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1396號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提出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212號處分駁回確定,有該案號處分書在卷可參,原告雖提出診斷證明書、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傷勢照片、慢性病連續處分箋等件為憑,惟該等證據仍不足證明原告所指待證事實,足認原告主張被告傷害之事實,自非有據,其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9萬9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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