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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小字第51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士賢
被 告 陳澐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北小字第4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4,279元,及其中新臺幣2萬3,002元自民國110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計算之利息,並其中新臺幣9,988元自民國110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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