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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8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治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原判決均廢棄」,則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9,7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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