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祥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仝向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萬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