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調,101,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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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陳正雄

相 對 人 李秀鳳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前揭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適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侵權行為地係在新店安民派出所,亦有起訴狀可佐,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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