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小調,188,2024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小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温美鳯

相 對 人 花向陽(丁明慧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主張因操作錯誤,誤將新臺幣2萬元元匯入被繼承人丁明慧所開立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爰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即丁明慧之繼承人返還等情,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中正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