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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15號
原 告 許萬寶
訴訟代理人 許鈞皓
被 告 東元旺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家駿
訴訟代理人 林美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附表編號1至5所示工程項目,將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號9樓建物頂樓平台面積87.21平方公尺範圍,修繕至不滲漏水到正下方同門牌建物內之程度。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即主任委員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陳家駿,由新任主任委員具狀重新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場,堪認已有聲明承受訴訟之意,應予准許。
二、原告於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負責修繕頂樓漏水。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如主文第1項所示聲明。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門牌新北市○○區○○街00巷0號9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位在被告管理之社區,於民國109年間起持續發生頂樓漏水至系爭建物內,肇因被告未盡其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之責任,爰本於系爭建物所有權人地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履行系爭建物頂樓平台之修繕義務,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系爭建物頂樓平台漏水修繕費用超過20萬元,依社區規約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始可動用,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遲未能決議通過修繕議案,被告無從履行修繕義務,請法院依法判決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為管理委員會職務之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前段、第3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系爭建物頂樓平台屬於共用部分,非原告之專有部分,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認原告主張系爭建物頂樓平台發生滲漏水問題,應為被告之法定修繕義務,要屬可採。
被告雖辯稱東元旺第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第11條第4項第1款規定,動支超過20萬元,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等語。
惟共用部分之修繕本為被告之法定義務,已如前述,被告復未舉證證明系爭建物頂樓平台滲漏水原因可歸責於原告,自仍應依法負擔修繕責任及所需費用,並由公共基金支付之。
至該規約條款已有不當轉嫁管理維護成本予特定住戶承擔,增加法律所無限制,難認合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立法意旨,無從憑此解免被告之法定修繕責任。
㈡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派鑑定技師至系爭建物內部及頂樓平台現場鑑定,其鑑定結果略以:系爭建物室內之玄關、客廳、浴室及主臥室等4處,確有發生滲漏水痕跡,而該滲漏水原因,係因被告管理之系爭建物頂樓防水隔熱層自房屋建築迄今已28年,防水效能已失效,且隔熱磚有部分已破損所致。
系爭建物頂樓平台必要修復方式及費用估算如附表所示等節,有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3年5月29日新北土技字第1130002479號函檢送鑑定報告書(案號:113-A0381)為憑,足見原告主張系爭建物頂樓平台暨室內漏水原因乃被告未盡修繕及管理維護責任,應屬可採,而被告怠於履行修繕及維護法定義務,已造成原告所有系爭建物因滲漏水而受不法侵害,自得併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依附表編號1至5所示工程項目,將系爭建物頂樓平台面積87.21平方公尺範圍,修繕至不滲漏水到系爭建物內之程度。
四、綜上所述,原告本於系爭建物所有權人地位,請求被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將系爭建物頂樓平台依附表編號1至5所示工程項目,修繕至不滲漏水到系爭建物內之程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附表 編號 工程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1 舊屋頂防水隔熱層打除 平方公尺 87.21 500元 4萬3605元 2 1:3水泥分刷 平方公尺 87.21 360元 3萬1396元 3 3mm厚PU防水層 平方公尺 87.21 600元 5萬2326元 4 鋪30×30公分隔熱磚 平方公尺 87.21 1000元 8萬7210元 5 建築物廢棄物運棄 式 1 3萬元 3萬元 6 其他雜費(含安衛費) 式 1 10% 2萬4454元 7 管理費及稅利 式 1 15% 3萬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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