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建簡字第35號
原 告 王柔茜
原告與被告粘燕春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8,000元及12萬元之漏水檢測費用,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萬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