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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290號
原 告 劉敬堂
被 告 仰嵐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仰嵐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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