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406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价玟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0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提出被告完整姓名之起訴狀,暨按被告人數之繕本到院。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核算原告之債權總額為40萬0,936元(詳如附表一計算式),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同路段條件相同建物之最新即民國000年0月間成交價為1,070萬元,此有內政部實價登錄列印資料1紙在卷可稽,再按被告應有部分比例計算,顯然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額,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較低即原告主張債權額為計算,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已繳納2,980元,尚應補繳1,430元,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另本院已調閱公務謄本資料附卷,請原告亦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與書記官聯繫閱卷時間,儘速具狀補正載明完整被告姓名之起訴狀正本,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附表一:
執行案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字第58374號 聲請執行金額 債務人羅价玟應向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70,347元,及其中65,499元,自95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每月600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訴訟標的價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⒈本金:70,347元。
⒉自95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11萬6,577元(詳如附表二計算式)。
⒊自104年9月1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5月22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8萬5,712元(詳如附表二計算式)。
⒋自95年8月21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月即113年4月止,按每月600元計算之違約金:12萬7,800元【計算式:5個月×600元)+(17年×12個月×600元)+(4個月×600元)。
⒌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⒍合計:40萬0,936元。
附表二: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7萬347元) 1 利息 6萬5,499元 95年8月21日 104年8月31日 (9+11/366) 19.71% 11萬6,576.68元 2 利息 6萬5,499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5月22日 (8+265/366) 15% 8萬5,712.42元 小計 20萬2,289.1元 合計 27萬2,636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