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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657號
原 告 朱晟寬
被 告 林威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附民緝字第27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可預見將自己或他人之金融帳戶(含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詐欺犯罪及隱匿、掩飾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竟仍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3月31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不知情之何君平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提供予「趙尹晨」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09年3月11日12時59分許,以「王暐傑」之名義向網家跨境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網家公司)所管理之「比比昂」日本代購網站(下稱比比昂網站)申辦會員帳號後,取得該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並綁定系爭帳戶作為退款之指定帳戶。
該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3月31日前某時透過交友軟體Rooit結識原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佳琪」聯繫原告,佯稱「捷凱金融平台」可投資賺錢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陸續匯款共117,000元至網家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旋即遭提領一空,原告因而受有117,000元損害等事實,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且被告於本院113年4月1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就本件訴訟標的請求,表示願意賠償原告而為認諾,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1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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