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113,重簡,781,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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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781號
原 告 侯秀芬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信凱、張瑋展、陳瑋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提出載有完整訴之事實及理由(即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何時、地、行為侵害原告何權利、原告因此受有何損害之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法律上依據)之民事起訴狀及佐證資料到院,如有相關刑事案件,並請提供報案資料或刑事案號,且依被告人數提出足額繕本以供本院送達被告。

三、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原則,法院既為中立裁判者,無從指導或協助兩造任何一方之當事人為訴訟行為。

原告如不熟悉法律相關規定,宜洽專業人士協助(如律師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各地方法院之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如屬無資力且符合法律扶助法之規定者,得自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自身訴訟權益,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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