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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31號
原 告 高詩涵
訴訟代理人 高夢笙
被 告 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親子良品)
法定代理人 曾薪妤
訴訟代理人 楊聖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親子良品)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7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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