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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聲字第110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簡湘芸
抗告人與聲請人忠富建設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 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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