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1,重簡,1730,200402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一七三О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的標額部分得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