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2,重簡,776,2004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七七六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雅文律師
郭睦萱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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