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小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乙○○
被 告 尚利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睿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 瑜 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杜 佳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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