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4,重小,1122,2005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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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小字第1122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97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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