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4,重小,1127,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鄭世脩律師
被 告 黃香箐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1500 元。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具理由書狀,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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