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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簡字第15號
原 告 乙○○
三樓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之一
被 告 佳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玉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9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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