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民事-SJEV,94,重小,1032,200507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 94 年 7 月 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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