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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三二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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