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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五八九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零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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